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學校公務用車管理,確保公務用車調配合理,確保學校日常工作順利進行,確保行車安全,厲行勤儉節(jié)約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“公務車輛”是指學校辦公室所管理的,用于從事公務活動所使用的機動車輛。
第三條 學校公務用車管理的原則是:統(tǒng)一調配、合理使用、節(jié)約開支。
第二章 車輛使用管理
第四條 學校公務用車由學校辦公室統(tǒng)一管理。
第五條 公務用車使用范圍
除學校領導用車由學校辦公室直接安排外,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或人員,可申請公務用車:
(一)送、取上級緊急文件或機要資料;
(二)財務處到銀行存取款;
(三)省級和省級以上大規(guī)?荚囋嚲硌核;
(四)接待上級領導、外賓或其他重要客人;
(五)發(fā)送、提取數(shù)量較多或較重、較大的公物;
(六)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帶隊外出學習、交流、考察和調研;
(七)學校組織的重要活動。
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公務活動(如出差、培訓、開會、比賽、辦理業(yè)務、招生宣傳等),原則上不安排車輛,由各有關人員自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活動結束后按學校規(guī)定報銷交通費。如確因時間緊迫或交通不便需要安排的,必須經公車主管校領導特批方可安排車輛。
第六條 用車注意事項
(一)經學校辦公室確認派車后,用車部門應與出車司機取得聯(lián)系,落實安排。如有變更事項,務必及時通知學校辦公室和司機。
(二)由于車輛數(shù)量有限,同一天的用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,盡可能合并使用。
(三)用車部門應按用車申請中確認的任務和路線行車,不得臨時要求司機改變線路或增加任務。有特殊情況需改變或延長行車路線的,要征得主管領導和學校辦公室的同意后方可變更,事后應2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(xù)。未經主管領導和學校辦公室同意,司機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地點和行車路線。
(四)行車必須遵守交通法規(guī),用車人員不得要求司機違規(guī)運行和?浚駝t由此造成的罰款或其他損失,由用車人員承擔。
(五)禁止公車私用,禁止使用公務用車進行非公務活動,禁止公車借給私人使用。
(六)用車部門或個人不得直接要求司機行車。
第三章 車輛管理
第七條 車輛由專職司機駕駛。禁止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隨意將車匙、車證交給他人。
第八條 建立車輛檔案,內容包括基本情況登記、保養(yǎng)維修記錄、違章記錄、行車記錄、加油記錄等。所有車輛的證件及資料,除車輛行駛證由專職司機攜帶和保管外,其余均由學校辦公室保管,不得遺失。如該車需轉移時應辦理車輛轉移手續(xù),經辦人應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。
第九條 學校車輛的各種交費和年審,由專職司機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前往指定的車管部門辦妥手續(xù)。如逾期未辦導致滯納金等罰款處分的,罰款費用由該專職司機自行承擔。
第十條 車輛發(fā)生故障時,司機應及時檢查并設法排除,如需送修車廠維修的,由司機提出申請并按規(guī)定程序辦妥手續(xù)后及時送指定修車廠維修。
第十一條 未經批準,禁止出租、出借、轉讓、抵債、抵押、出賣公務車輛,禁止對公務車輛進行拆卸、改裝、丟棄、報廢,違者將被追究責任。
第十二條 無出車任務及下班后,應停放在指定地點。
第十三條 嚴格節(jié)假日期間公車管理。節(jié)假日期間,公車一律封存,統(tǒng)一停放在指定地點。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須經學校辦公室、主管校領導同意后,統(tǒng)一安排用車并做好用車記錄。
第四章 司機管理
第十四條 司機應服從學校辦公室的工作安排,積極完成任務,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。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,事后可向上級領導反映或投訴。
第十五條 司機除出車外,其他上班時間應在學校辦公室處待命等候出車或協(xié)助完成其他工作。司機個人因私外出必須辦理請假手續(xù)。因工作需要需在下班后或節(jié)假日出車時,亦應認真完成任務,并做好記錄。
第十六條 經常組織司機開展業(yè)務學習,參加安全培訓,接受安全教育,不斷強化安全意識、責任意識、紀律意識,自覺遵守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安全駕駛操作規(guī)程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,杜絕各類違章。嚴禁司機酒后開車、開故障車、隨意行車,司機在行車途中不得撥接通訊工具。違章人員除接受教育外,所受的各種處罰由個人承擔。
第十七條 司機應嚴格履行崗位職責,端正駕駛作風,做到準時發(fā)車、節(jié)約油料、安全禮讓,文明行車,不準在車內抽煙、進食,嚴禁司機公車私用,違者將被追究責任。
第十八條 司機應按規(guī)定停放車輛,未經批準不得將車輛停放在校外過夜。
第十九條 司機出車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,應及時向學校辦公室報告,并說明原因。司機應隨身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,保持與學校辦公室的正常聯(lián)系。
第二十條 司機應按要求如實填寫每日的行車記錄。
第二十一條 司機本人因違章行駛或證件不全被交警罰款的,其費用按以下原則處理:
(一)純屬個人原因被處罰的,罰款由司機本人負責,不予報銷。
(二)因特殊情況發(fā)生違章而被處罰的,在查明情況和責任后,按適當比例予以報銷。
(三)非司機責任原因被處罰的,在取得證明后可全額報銷。
第二十二條 如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司機應及時報警和報告學校辦公室,并按交警的責任認定和要求接受調處。
第五章 車輛保養(yǎng)與維修
第二十三條 車輛保養(yǎng)
(一)司機應切實遵守車輛保養(yǎng)要求,保持車況良好。
(二)出車前對車況要作仔細檢查,特別是機油、水溫、輪胎等。隨時注意輪胎氣壓情形,不足時應及時加氣;輪胎磨損到規(guī)定限度時,必須及時更換,以確保行車安全。
(三)若發(fā)現(xiàn)車輛操控出現(xiàn)異常,應立即檢查、修理,防止發(fā)生事故。如需送廠檢修,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
(四)離開車輛時應及時上鎖,車輛行駛證應隨身攜帶,隨時防范車輛及備件失竊或受損。
(五)每周清潔車輛至少二至三次,隨時注意車輛內外整潔,車內不得零亂堆放雜物。
(六)按規(guī)定行車里程對車輛進行例行保養(yǎng)(如更換機油等)。
(七)所有車輛每半年上蠟一次(特殊需要時不受此限制)。
(八)司機應詳盡填寫所有車輛的保養(yǎng)記錄,建立好車輛檔案。
第二十四條 車輛維修
(一)司機發(fā)現(xiàn)車輛出現(xiàn)故障需要維修時,應及時向學校辦公室反映故障情況,并及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。
(二)維修申請單上需填寫維修所需時間、損壞部位、更換零部件及維修費用等(如不清楚情況,應立即向指定修車廠咨詢),并經學校辦公室負責人及主管領導簽批。
(三)修車申請得到批準后,司機應到指定車輛維修廠進行車輛維修(司機不得私自維修)。車輛在維修時發(fā)現(xiàn)新的問題,需要更換新的零件及增加費用時,應立即向學校辦公室負責人反映,并匯報主管領導,得到批準后方可維修。
(四)修車完畢后,修車廠應出示修車費用清單,司機和學校辦公室負責人認可后簽字,以便日后結算。若司機私自修理、沒有學校辦公室負責人認可簽字的不予報銷。司機應將更換掉的舊零件收回,交給學校辦公室。
(五)修車費用由專人結算,報銷時維修申請單及簽字后的修車費用清單應附在發(fā)票后面。
第二十五條 懲處事項
(一)對違反管理制度冒險蠻干,不履行工作職責,造成車輛損壞以及發(fā)生事故的司機,一切責任和后果由該司機承擔。
(二)對未經批準私自出車者,一經發(fā)現(xiàn),給予警告處分,并扣除當月的崗位津貼;屢教不改三次(含)違犯者將予以辭退。
(三)對不服從派車指令和管理達三次(含)以上的駕駛人員予以辭退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六條 本規(guī)定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七條 本規(guī)定自公布之日起執(zhí)行,其它相關制度同時作廢。
銅陵市第三中學
2014年2月